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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6-11-14 16:12:59 来源: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本院各科、局、室:

为进一步加强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双查双整”和“纪律作风大整顿”集中行动,规范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引导我院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院领导,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二条: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滥发请柬和手机短信邀请,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控制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人情往来礼金不得超过200元/人次;用车不得超过8辆。

(二)不得利用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请除亲戚(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丧事祭日等事宜,严禁各部门和个人自行组织。

第四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邀请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五)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七)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八)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九)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予以收缴。

第六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婚嫁事宜须在举办婚礼前7日(不含节假日)内填写《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就拟举办婚嫁时间、婚礼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报告。

(二)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日内,就操办天数、答谢亲朋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事项进行报告。

(三)同一事项中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及以下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政工科报告备案审批,副县级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向县纪委报告,年终向县纪委汇总报告。

(五)不按规定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处理。

第七条:我院纪检组要加强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大操大办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年终评优选先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组织处理;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上报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我院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本单位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我院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办广大群众对我院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会同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丧事祭日等活动单位一律不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情往来礼金是指同事、朋友、同乡之间正常交往,礼尚往来的礼金。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政工科组织实施,涉及我院检察干警及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由所在局、科、室、队负责人向政工科提出建议,政工部门负责人请示第一责任人同意并备案后,由政工部门统一组织施行,其他部门不再组织。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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