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是本院的领导核心,为加强党组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规定。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条 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已经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三条 党组议事方式,除召开党组会外,也可根据议事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采取党组成员碰头会、通气会,党组成员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议事。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与会人员不得将党组会上的不同意见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对外传播。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本院的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分析研究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抓落实,抓成效。
第六条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情况,作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研究检察机关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决定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方案。
第八条 研究部署本院党的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重大工作,并审定相关文件。
第九条 研究本院机构设置,决定人员配置。
第十条 决定属于党组审批上报的干部任免、岗位调整、考核、奖惩;对属于县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机构批示的干部任免、录用、调动、考核、奖惩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听取党组成员的意见,工作情况汇报及其对党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 党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以及需要由党组审议决定的大项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研究其他由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由党组办事部门(政工科)在会前1-3天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就议题和研究事项要认真准备、积极酝酿。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对违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确定列席党组会议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人员由书记确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未发表不同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人员由党组办事部门派出,本院的党组办事部门为政工科,负责记录,如需整理成会议记要,由记录人整理后由党组书记签发,印发给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受党组书记的委托,可以检查督促催办和询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组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党组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全院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党组每年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和整改工作。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须改变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讨论,党组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定,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如有不遵守党的纪律的事实,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