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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我院差旅费报销制度

时间:2016-10-31 16:07:45 来源: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本院各科(室):

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扎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执行廉洁从检各项规定中,根据中共康县委〈关于印发《康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康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康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委办发〔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修订和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2015年1月起出差人员出差时,一律实行公务卡消费报销制度,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它业务培训费用凭公务卡消费核准报销。报销时凭公务卡消费的原始票据报销,由出差人员签写报销单,报出纳核准后,经检察长批准,财务室方可报销。

二、出差返回单位后,出差人员应在6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县内下乡返回应在3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逾期不再报销。

三、带车辆出差必须填派车单,报销时凭派车单签字报销。

四、出差人员严格按照新出差住宿标准入宿,副县级干部住宿标准省外380元/天、省会城市330元/天、省内其它市310元/天,市内各县区280元/天;正科级以下干部省外住宿标准310元/天、省会城市260元/天、其它市230元/天、本市内各县区160元/天、本县各乡镇140元/天。

五、出差伙食补助费省外100元/天、省会城市100元/天、省内其它市100元/天、本市各县区60元/天,本县各乡镇30元/天(除王坝乡、岸门口镇、城关镇三乡镇外,其它乡镇按标准执行)。

六、出差交通补助费省外80元/天、省会城市40元/天、其它市县30元/天(包括略阳县),本县各乡镇15元/天(交通补助费在单位没有统一派车的情况下,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补助费用)。

七、出差人员按实际公务天数核定报销伙食补助、交通补助费,超过公务出差天数,单位不再核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八、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出差票据,报销时凭原始条据报销,今后原始票据丢失,后果自负,财务上一律不得报销出差费用。

九、出差参加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指定的宾馆住宿,不得擅自超标准住宿和入住它处,参加会议的费用严格按文件通知收费标准报销。

十、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培训费中含有伙食补助费的,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十一、出差人员严格按照出差规定的交通方式乘坐交通工具,不按规定执行,又未经领导批示,不报销交通费用。

十二、办案或因公出差一律不再报销餐费。

十三、本制度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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