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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我院差旅费报销制度

时间:2016-10-31 16:06:40 来源: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本院各科(局)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检察办公办案服务,现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借差费,出差人员出差借经费时,由出差人员本人打借条,层报检察长批准,司机只管出车,今后不再借出差经费(司机差旅补助费由其出差人员统一报销)。

二、出差人员出差借经费时,借条上要有检察长签字,财务人员方可借出。

三、出差返回单位后,出差人员应在10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县内下乡返回应在3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逾期不再报销。

四、带车辆出差必须填派车单,报销时凭派车单签字报销。

五、出差人员严格按照出差报销住宿标准住宿,副县级干部住宿标准省外180元/天、省会城市160元/天、省内其它市120元/天,市内各县区100元/天;正科级以下干部省外住宿标准100元/天、省会城市90元/天、其它市80元/天、本市内各县区60元/天、乡镇50元/天。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省外50元/天、省会城市40元/天、省内其它市30元/天、本市各县区20元/天,本县各乡镇10元/天。

七、出差公杂费省外30元/天、省会城市20元/天、其它市县10元/天(包括略阳县)。

八、出差人员按实际公务天数核定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超过公务出差天数,单位不再核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九、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出差票据,报销时凭原始条据报销。

十、出差参加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指定的宾馆住宿,不得擅自超标准住宿,参加会议的费用严格按文件通知收费标准报销。

十一、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培训费中含有伙食补助费的,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十二、本制度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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