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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我院公务接待制度

时间:2016-10-31 16:01:30 来源: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本院各科(局)室: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院关于加强检察干警廉政建设,提倡勤俭节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本着既体现热情大方,又要厉行节约,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要坚持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热情服务、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院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住宿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来县检察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县级领导及本县相关部门来县检察院办理公务的;

3.外地检察机关来院开展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接待的;

5.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接待地点及标准

1.公务接待,一般定点进行,实行记账制度,由院财务统一结算。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质优价廉原则。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接待酒店地点的,实行个人现金结账,并在报账的同时附检察长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

2.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着县上有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原则上不上烟酒,中午用餐一律不得用烟酒,超标准接待应报检察长特批准。

3.就餐、住宿外的其他活动及开支,须经检察长同意才能安排,并在报销时提供领导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四、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接待,由接待对口科室经办人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注明接待对象、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报检察长批准并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待。院领导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承办。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由对口科室报检察长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另行签字同意后安排。

2.办公室对院的公务接待逐笔审核。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3.就餐单实行提前审批制。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办理手续的,要先打招呼,两天内补齐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五、监督管理

1.接待安排要突出地方特色,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2.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向有工作往来关系的单位及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3.院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接待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公务接待各项规定的落实。

4.对违反规定、拒绝履行报批手续的,由接待部门或接待个人承担;超标准接待的,超标部门由接待部门或接待个人承担。

5.对弄虚作假,利用公款吃喝玩乐的,一经发现和举报查实,款额个人自行承担,并通报全院。

6.对无正当理由,用公车到非定点招待场所或上级定点以外的高消费场所吃喝玩乐的,被车辆监管部门扣押车辆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后果自负。

六、本规定从2014年4月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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