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科(局)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靠实车辆管理安全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第89号令《警车管理规定》,以及高检院对警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车辆管理实际,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办案及业务用车,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文明行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下乡、出差严格执行派车制度,用车科室必须载明出车地点、里程、和出差事由,层报检察长签字同意后,凭派车单派车、借款。返回报销时凭派车单先由办公室核实后,报检察长签字报销油票及差费。
三、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车辆维修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在指定地点方可修理。最后凭《申请车辆维修单》在单位统一结算。一般简单保养由驾驶员自行保养。
四、车辆在不出车时,一律停放在单位院内,严禁在街道上乱停乱放,违章驾驶,乱鸣警笛,乱开警报,在外出差时也严禁乱停乱放,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
五、严禁无证驾驶(包括有效的驾驶证、警车准驾证),出车应由司机驾驶,不能随意指使他人驾驶。
六、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不负责任乱停放致使车辆发生碰撞划痕的修理费自理。车辆必须保持干净,一般情况下驾驶员要亲自擦洗车辆,确需要在外洗车的凭票据统一报销。
七、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严禁接打电话、严禁吸烟,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
九、驾驶员在出差、下乡等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不得将警车在酒店、娱乐场所门口停放。车辆油料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凭卡加油,确需要用现金加油的须向主要检察长请示。
十、驾驶员无派车单不准出车,否则视为私自出车,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停止驾驶资格,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单位干警到县城内办事,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派车,不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东至冷库以下,西至城关镇以下范围内不再派车。本制度于2007年制定,2014年3月修订,修订后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