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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理论

检察机关服务微型企业

时间:2016-11-01 16:21:16 来源: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点击数:

---- 马英航

微型企业,经济学界通常将其定义为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和家庭经济组织。2011年7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将微型企业从小型企业门类中单独析出,以便于界定标准、明确重点,增强政策扶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根据《规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规模的为微型企业。

一、微型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与地位

(一)微型企业是产业发展的“探路者”

微型企业多存在于第三产业中,具有投资少、规模小、转型快、市场“嗅觉”灵敏等特点。微型企业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紧密联系群众生活,是他们占领市场、快速成长的关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生存压力下,他们在经营理念、技术技能、人才储备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均具有独到的市场研判能力,在不断接受市场竞争的检验而成为地方特色产业和朝阳产业发展的探路者。例如近年来康县本地新兴的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合作化养殖、农家餐饮等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行业均是在政府发展旅游业的大环境下由大量个体工商户、传统家庭作坊等微型企业不断探索出的产业道路。

(二)微型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

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资产净值人均占有份额上来看,同样的资金投入,微型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5倍以上。二是从绝对份额来看,小微企业是解决我国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问题的主渠道。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城镇居民和农民工都在该类型企业就业,从而成为吸纳就业就业的“主渠道”和社会稳定“减压阀”。

二、微型企业在发展中主要存在的涉法问题

(一)对经营环境依赖性较强,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

微型企业由于“本小利薄”,极易受外部经营环境影响。这些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一是社会治安环境,寻衅滋事、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侵犯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能够给微型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二是行政执法环境,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和执法人性化程度也影响着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三是优惠政策落实,近年来国务院不断出台财税和金融政策在信贷融资、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但政策落实情况不佳,未发挥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依法管理水平及经营风险规避能力低下,诱发“成长的烦恼”

微型企业中虽然包含部分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但绝大多数还停留在粗放、无序等原始经营阶段。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水平低下,产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没有长远发展规划及资金积累计划;没有正式的薪酬制度,很少实行规范的岗位工资制;几乎未建立正式的会计科目,少量而不规范的会计活动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缴的税费。二是法律意识单薄,用工不规范,几乎不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统筹;绿色生产、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个别小微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的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有的生产项目严重违规,如污染严重的小炼油、小造纸等;部分小微企业为了增加收入,逃避一些应缴款项,如违法逃税等等,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三是风险规避能力不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能力不足,易导致泄密侵权纠纷;不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标准不达标,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及工伤事故发生;缺乏产品/服务质量管控措施,易产生加害给付等类型的产品质量纠纷。

三、检察职能对微型企业的促进与支持

(一)充分发挥两个职能,培育良好外部环境

两个职能,即检察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两个职能针对影响微型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检察职能的行使重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症治安环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坚决、及时地依法打击相关刑事犯罪活动,如盗窃、侵占、诈骗等涉财型犯罪,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存空间。

法律监督职能对症行政执法环境和优惠政策落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将民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重点针对公安机关假借刑事侦查名义,插手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的经济纠纷等违法行为。贯彻两法衔接,重点打击食品、食品原料药品、环境等民生重点领域违法犯罪。

(二)积极引导企业管理法制化水平,促进健康发展

一要持续推进“两联系、两促进”专项行动,送法进企业。在普法宣传时,要坚持“内外同等”,有关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尤其是审批减免、税费补贴、融资优惠等内容,要予以特别注明。同时有关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职工保护、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内容也要向业主宣传到位,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化经营,有序竞争。

二要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司法优势。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出机构,也是延伸法律监督与服务的重要载体。乡镇检察室要以受理申诉、接受控告、梳理线索、协助初查等业务工作为核心,打击违法犯罪、营造了良好治安环境、政务环境。同时不能放松“法律五进”、“双联”、“保民生、促三农”等社会管理工作,服务驻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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