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陇南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官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8月25日,康县人民检察院会同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康南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和岸门口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康县岸门口镇燕子河流域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

2025年5月,罗某某、石某某在禁渔期、禁渔期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多鳞白甲鱼、马口鱼、宽鳍鱲等野生河鱼30尾,物种价值1600余元。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了通过增值放流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涉案当事人表示自愿承担赔偿涉案价值三倍的鱼苗实施增殖放流,并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冷水鱼养殖场购买了相应价值数量重口裂腹鱼苗。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共投放1500余尾重口裂腹鱼苗。
活动现场,检察官同步开展“以案释法”,向群众解读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强调禁捕工具对水生生态资源的严重危害,引导提升群众对生态保护的法律认识。涉案当事人现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将积极宣传禁渔的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大家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下一步,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发展理念,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不断完善“生态检察官制度”,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跨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与专业部门的合作,提高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确保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措施取得实效,助力辖区水域生态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