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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生态检察官工作

时间:2025-08-26 10:46:5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8月25日,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云鹏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就县检察院落实生态检察官制度工作向会议作专项报告。

近年来,康县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陇南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官制度,始终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全力保护康县生态环境资源,为“五美康县”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4年以来,康县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审查起诉22件29人,批准逮捕非法狩猎案1件2人。认真履行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发出检察建议书28件,磋商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收回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17万余元。认真履行行政检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通过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6.7万元。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80余吨。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00余亩,监督违法行为人向河道集中投放1.5万元鱼苗,为县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报告还对当前生态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协同保护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生态检察官”队伍建设相对薄弱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生态检察官制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凝聚共治合力、提升综合履职效能、加强生态检察宣传,以更优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为全面建设康县“山水自然美”贡献检察力量。

最后,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检察院生态检察官制度落实情况给予肯定,认为报告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并就进一步强化生态检察工作、提升生态保护实效提出了审议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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