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男,19岁,1997年10月出生,甘肃省康县白杨乡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母某,男,17岁,1999年10月出生,四川省剑阁县张王乡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5年12月5日晚,朱某伙同母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在康县白杨乡街道闲逛,行至王坪村党员活动室附近,发现活动室前有小孩利用村内免费WIFI上网听音乐,二人遂以声音太大为由,用手、脚、皮带、数据线等对其中两个小孩进行威胁、殴打,致使一人受二级轻伤,并抢走一部价值180元的黑色红米1S手机。
经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6月30日,康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刘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