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康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武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康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派员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

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竖雄、唐玲莉代表本院出席法庭。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和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在康县阳坝镇大沟村酸梨树垭豁擅砍伐青冈树162棵用于种植天麻。经查明,被砍伐的树种为青冈,活立木蓄积为22.9179立方米。康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滥伐林木罪,而且造成康县阳坝景区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破坏,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据此康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以齐某某为被告人向武都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康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被告人齐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齐某某承担对其砍伐的162棵青冈树补植并进行为期三年的管护,恢复林地原貌的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齐某某对其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事实供认不讳。武都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择日宣判。